首页 | 资讯 | 财经 | 公益 | 彩店 | 奇闻 | 速递 | 前瞻 | 提点 | 网站相关 | 科技 | 热点 | 生活 |
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排水怎么办?

发稿时间:2023-07-11 17:14:24 来源: 子长融媒体中心

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排水怎么办?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向城市直接或间接排水,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报备后方可排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

(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三)拦渠筑坝, 设障阻水, 堵塞排水、防洪管渠;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或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

责任编辑:mb01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生活晚报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17 www.news2.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豫ICP备2022016495号-7

联系邮箱:939 674 6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