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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以“无权处分”为由申请打赏退款的合法性分析

发稿时间:2023-03-03 18:31:37 来源: 哔哩哔哩
省流:

1.目前司法实践中,除了以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打赏退款的情况以外,夫妻一方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退款也是常见的理由之一。但该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各地不同法院同时存在支持与驳回上述退款请求的判决结果

2.夫妻一方打赏,另一方主张退回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060条关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


【资料图】

3.在认定夫妻一方打赏是否应当退回时,应当综合考虑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打赏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打赏的频次、金额以及时间等因素

4.从B站直播的场景来看,个人认为不能打赏人不能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退款,但主播也应当对相关情况予以认真对待,在发生相关问题时及时留存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一、事件概况

2023年3月2日晚间,B站虚拟区主播安蒂维娜-克莱因收到观众的私信留言,称其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妻子未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大额打赏消费,其妻子拟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相关规定向B站及主播申请退款。

二、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承《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主播与用户之间违约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文所述,目前司法学理界及司法判决,对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服务合同说及赠与合同说两种观点。分清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有利于更为准确地准确判断退款行为合法合理性,其背后的逻辑为:若是服务合同,则双方均负有义务,付款方主张退款的门槛相对较高;而若是赠与合同,受赠方一般无需履行义务,付款方主张退款的门槛相对较低。

(一)服务合同说

服务合同说认为,用户通过付费的方式购买了主播所表演的才艺服务以及伴随的舰长回馈,该打赏不是无偿的,也不是单方的,具有对价性质:用户付费获得了主播的演出以及精神上的满足同时主播获得了金钱收益。

(二)赠与合同说

赠与和他说则认为,直播打赏活动不具备对价性,用户仅是在观看主播的表演后,出于对主播的欣赏从而无偿进行打赏,双方并无订立合同的合意,也无受到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

(三)本文观点

综合上述分析以及实践情况,在现有互联网直播打赏的场景下,直播打赏行为应属于基于服务合同的消费行为,用户与平台以及用户与主播之间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而并非赠与合同关系。

该观点也同样得到相关监管文件的支持。2021年2月9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在第5条规定了应“依法依规引导和规范用户合理消费、理性打赏”并在第10条规定了“建立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从该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相关部门目前也已将直播打赏行为定义为消费行为,用户与主播之间应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三、夫妻一方主张打赏退款的主要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一)直播打赏行为并非日常生活所需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若相关民事行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则夫妻之中任意一方均有权不经另一方即可单独进行,另一方无权主张撤销或主张退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虽然该司法解释目前已经失效,但对于判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的范围时仍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承上述答记者问所述,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内涵应当需要根据时代变化而不断调整,并非一成不变的。《中国统计年鉴(2022)》所载明的“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类型”中,就将文化和娱乐支出列为8大消费分类之一,观看直播并适当消费属于文娱支出的一种,应当属于归属于《民法典》第1060条所规定的日常生活支出项目之一。

上述观点在翁某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赵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中亦有体现,法院在论述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时认为:“除了物质需求外,通过正当的娱乐活动追求精神愉悦亦属于日常生活、日常消费所需的一部分,故日常生活所需不应仅限于维持物质生活、抚养子女或支付医疗费用等情形。”

(二)直播平台或直播存在非善意

《民法典》第1060条第2款同时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同时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此处的善意意为“不知情”,而非日常生活中理解的“抱有善意”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已对一方可单独实施行为的范围进行了约定,但第三方不知情的,那此时相关约定不能限制第三方,夫妻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退款。举例而言:如果某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直播打赏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行为,需要另一方同意方可进行,此时主播或观众明知存在上述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打赏的,则接受打赏一方就是非善意的相对方,打赏人的配偶有权主张退款

但在B站直播的场景下而言:

1.一般平台及主播不会主动核实也没有义务去核实打赏人与其配偶之间是否存在限制消费场景的协议,若需要平台及主播逐一核实打赏人的婚姻及婚内约定情况,则将极大程度地影响正常直播及运营效率。

2.一般打赏人也不会主动告知平台或主播其与配偶间存在消费限制约定的情况。

因此,打赏人的配偶若以平台或直播存属于非善意为由主张退款时,其所需要提供证据较多,提供的难度也较大,该退款理由一般难以成立

(三)直播打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除《民法典》第1060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以外,部分案件中还出现夫妻一方以打赏行为违反良俗为由主张打赏行为无效,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打赏合同无效并退款的逻辑是,打赏人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为了获取超出正常直播表演以外的利益,希望与主播发展暧昧或婚外情等关系而做出,或是为了换取低俗、色情、不雅视频或照片而做出,主张退款背后的逻辑与“丈夫包养小三,妻子主张退回款项”的情形类似。

单就“丈夫包养小三,妻子主张退回款项”为例,由于相关行为存在夫妻一方胡乱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并破坏夫妻正常关系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存在较多法院支持退款的案例;但在直播打赏的场景中,除极少部分用户确实抱有以打赏为名行不轨之实的目的,大多数观众(尤其是虚拟区的观众)对主播进行打赏均是仅仅出于对主播的支持与赞赏,其行为并未违背公序良俗

(四)打赏一方单方撤销赠与行为

前述理由一般均是以打赏行为属于消费服务合同为基础而进行主张。若法院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则进一步有可能将适用《民法典》第663条及第665条关于赠与合同撤销后有权主张返还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平台及主播退回相关款项。

《民法典》第663条列举了有权撤销赠与的3种情形,包括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直播打赏的场景下,即使相关行为被认定为赠与的,但打赏人与平台或主播之间一般难以出现上述规定中的情形。此时若打赏的相关款项已经进入主播的账户,则打赏人将无权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赠与。

四、平台及主播的应对措施

(一)平台无需主动退款

出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及游戏充值的退费政策,各大直播平台也已经设立了未成年人退费专属通道,平台在收到未成年人退款的申请并核实无误后,一般将直接进行退款。

而针对配偶“无权处分”所发起退款,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平台设立相关渠道及途径,且针对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问题需要综合诸多证据综合判定,平台自身缺乏审核的能力,一般均由打赏人或配偶在提起诉讼后,再由平台根据法院判决进行处理,平台无需主动进行审核及退款

(二)搜集后台流水,从打赏行为、金额、频率等方面作证打赏行为是打赏人配偶一方明确知道的

如上述分析意见,打赏人配偶以“无权处分”为由发起退款的理由一般包括打赏超出日常消费合理范围。而如果打赏人的打赏是多笔小额而非一次性大额、打赏时间分布零散、打赏频率较高,则该消费行为将符合日常消费的特征,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日常消费行为。同时,如果打赏时间集中在工作日夜晚及周末等常人与家人相聚的时间,则也能够侧面证明其配偶是知晓及默认同意该打赏行为的。

(三)排查打赏人的弹幕、客服记录以及与主播之间的聊天记录(如有),确保打赏人未明确告知其与配偶之间存在限制消费的约定

打赏人的配偶也常以平台或主播存在“非善意”为由提起退款,此时若打赏人在弹幕或其他交流场合中曾透露过其与配偶之间存在消费范围限制约定的,则法院有可能以此为由判定平台及主播知晓相关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在遭遇上述情况后,平台及主播应主动对打赏人的发言及相互之间的聊天内容进行排查,落实其是否曾表达过上述信息。

(四)对待异常打赏行为应提高警惕

与未成年人退款行为应对措施一样,主播对于存在诸如低级账号一次性大额打赏等异常行为也应当加强警惕,在发生相关问题时及时汇报所在公会或平台,提前留存好上述所提及的打赏流水、弹幕记录及私信记录,以便应对后续可能发生的退款情况。

标签: 消费行为 B站直播 子女抚养 管理工作 理性分析 网络直播 直播平台 相互之间 一成不变 聊天记录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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