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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速递!保姆骑车接孩子撞伤外卖员,雇主被判赔偿

发稿时间:2022-09-15 18:04:04 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外卖员王先生被接孩子放学的保姆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撞伤,为了索赔损失,王先生将张女士及其雇主一并起诉。记者近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张女士是在从事保姆工作时造成他人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女士的雇主赔偿王先生4100余元。

去年7月6日下午,当保姆的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载着雇主家的孩子放学回家,在横穿马路时与同样骑电动自行车的外卖员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张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先生当天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医院诊断证明显示,他多部位损伤、胸壁软组织损伤、腹部软组织损伤。几天后,王先生又到医院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事后,王先生主张因为这次事故造成自己50天没有上班,将张女士及其雇主邱女士一并起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医疗费2800余元、误工费1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6000余元。

在法庭上,张女士认为王先生并没有受伤,不同意赔偿。她的雇主邱女士则表示,自己一直要求保姆不能骑车接孩子放学,但事发当天,张女士违背要求骑车接孩子,与人发生碰撞,因此,她自认为不应承担对王先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与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对因侵权行为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此案中,张女士在邱女士家从事保姆工作,与邱女士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她正在接送邱女士的孩子上下学,按照法律规定,应由雇主邱女士就张女士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邱女士与张女士内部之间责任如何分担,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诉讼解决。

法院确认王先生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医疗费为2700余元。至于误工费,法院考虑到王先生在医疗检查中并无明显异常,其主张的误工期明显过长,因此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受伤情况,酌情确定按每天200元标准,计算7天误工费1400元。此外,法院认为张女士的侵权行为尚未对王先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没有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邱女士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共计4100元。

标签: 电动自行车 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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