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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微头条丨“远离”公司发传单就“不合常理”?这起工伤纠纷,法院这样判

发稿时间:2022-09-29 20:04:05 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闫行冉

马某到距离公司3公里外的地方发传单受伤。因认为远离公司发传单“不合常理”,公司不认可人保局做出的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资料图)

“平时他都在公司附近1公里之内发传单,这次远离公司,不合常理。”原告某教育公司代理人说,公司主要从事少儿书法业务,职工马某是公司市场专员,负责发放业务宣传单并登记客户信息。而事发当天,马某前往距公司3公里左右的商场推广不符合常理,应认定擅自脱岗回家,因此受伤,不该认定为工伤。

对此,马某解释说,事发当天是周末,自己的目的地是小区的生活广场,人流量大,利于发放传单,因此自己才驾驶摩托车前往,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人保局认可了马某的说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该局代理人表示,在人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教育公司未提交马某非工伤证据材料,而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教育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马某的工作内容为市场营销和促销、市场推广和客户引流,实际工作内容为发放业务宣传单登记客户信息,该工作内容决定了其工作对象和工作场所不具有固定性。该公司指定马某的工作区域为公司所在地附近的幼儿园、小学以及附近的社区活动广场。

事发当天,马某前往的生活广场距离公司3.5公里左右,驾驶摩托车前往约需12分钟,周末人流量较大,利于马某完成业务,据此,法院认定,生活广场应属于马某合理的工作场所,其受伤地点符合前往该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

另外,原告教育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马某发生事故受伤是因脱岗回家,其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教育公司的诉请。宣判后,教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工作场所”的范围,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还包括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及相互之间的必经区域,比如职工参加单位会议时的会议室、营业员拖运商品从仓库到营业厅必经的道路等等。若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仅限定为“日常工作地点”“公司安排的工作区域”,既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识,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立法目的。

标签: 工作场所 工作内容 不合常理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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