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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电视剧《底线》中,主播签订“经纪合同”与直播公司到底什么关系

发稿时间:2022-09-29 20:01:02 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创作的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电视剧《底线》正在热播,开篇出现的“主播直播猝死案”立即吸引无数人关注——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何不同?签的是“经纪合同”就可以全面否定劳动关系?如何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此,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两名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助理,针对这些问题答疑解惑。


(资料图)

剧中,榕州市星城区法院立案大厅一开门就冲进来一位母亲,声称自己的女儿骆优优作为咔吧咔吧公司的网络主播,直播时不幸猝死。骆优优的父母索赔100万元,而咔吧咔吧公司声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只同意人道补偿6万元。

同时,双方争议矛盾还集中在“合同”问题上:剧中,劳动仲裁部门认定直播过程中猝死的主播骆优优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不仅让劳动仲裁部门没有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也让审理此案的法官,包括屏幕前的观众,一度认为咔吧咔吧公司不用支付相关费用。

现实中,网络主播猝死事件也已经出现,有吃播走红的主播因长期暴饮暴食,导致体重高达300多斤,猝然离世;有被粉丝追捧的游戏主播,长期昼夜颠倒,在0时至9时直播,猝死时年仅20岁……

很多人以为,主播可以“想播就播”,不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按时干活,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真是这样吗?

“新业态下,一旦发生纠纷,网络公司往往强调,自己只提供一个平台,不承担过多责任。”法官助理刘浪介绍,现实案例中,有的工作称,直播用工中部分主播可自行安排直播内容、工作时间、时长、地点,所获收益也主要取决于直播人气、礼物提成等,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而且,网络直播用工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很大不同就在于,部分网络主播与网络机构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从属性较弱,往往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法官助理秦婧然补充道: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是以“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经纪合同”为名,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为“友好合作,共同获益”,以此主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这些都给审判实践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挑战。

对于这些问题,现实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刘浪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三个情形时,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集中到主播和直播公司相关案件,秦婧然指出,通常情况下,网络主播与平台方的法律关系有两类,一类就是像剧中骆优优这样的主播,他们受网络公司管理,由网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比如,网络主播在公司的直播间直播,所售产品、内容、时间由公司安排,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即便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并非劳动合同,但并未改变双方之间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还有合伙分成模式——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范。比如,合同中未约定直播内容、时段、地点,公司对主播不进行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主播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直播,收入来自直播热度、粉丝打赏等。双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一名主播可以同时与多家网络公司进行合作,网络公司对主播不作约束。那么,这种情况下主播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在“互联网+”时代,劳动者应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浪提醒,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提高法律意识,充分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公司运营情况、公司文化特点等因素理性选择职业。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合同性质,详细了解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过程中要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标签: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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