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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发稿时间:2023-01-10 12:17:49 来源: 北京日报


【资料图】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杨天悦

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其中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是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是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是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公告还提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但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标签: 税务总局 小规模纳税人 生活服务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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