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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未尽审查义务上架冒名APP,某应用市场被判应担责

发稿时间:2023-01-13 16:07:04 来源: 北京日报


(相关资料图)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应用商店上架冒名APP引发的案件,一应用市场运营者因未尽审查义务,上架冒名APP,造成原告公司损失,最终被判担责。

原告公司在遭遇诉讼后才发现,其公司在被告运营的应用市场中“注册”了一个贷款APP,因为该APP存在商标侵权事由,被某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原告公司核实发现,该公司从未在该应用市场中注册过任何账户以及APP,该注册行为实为冒用。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对应用软件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做必要的核实,未能尽到用户身份管理义务,致使原告的企业信息被冒用注册涉案APP,进而导致原告被案外人追责,因此,被告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但该应用商店的运营者也表示,涉案开发者账户以原告名义注册,提交了合规的资质文件,被告不存在审核过失。同时,被告也尽到了事后监督义务,及时下架了涉案APP。

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等审核的义务,同时有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的应用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普通民事主体,在对其是否尽到审核义务的判断,应以其审核能力为限。本案中,涉案APP在注册开发者账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与原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部分的内容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被告完全有能力对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营业执照材料进行形式真实性审核,在表面内容存在明显差异时,应注意到营业执照虚假问题。而本案中涉案开发者账户在提供虚假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完成了注册,可见被告并未尽到审核义务。此外,涉案APP为金融借贷类应用程序,而在上架申请材料中,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材料,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标识。

据此,法院认定应用商店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涉案APP冒用原告名义上架,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并由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前诉讼所支出的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介绍,本案为北京市首例APP被冒名主体与应用市场运营者就冒名APP产生损害后进入诉讼、并最终进行裁判的案件,通过裁判明确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对准入应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的审查和管理的义务边界,对于促进行业治理、净化网络空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标签: 营业执照 应用程序 审核义务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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