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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改”又有新突破 民营医院不得随意增加服务项目

发稿时间:2022-07-06 18:14:43 来源: 深圳商报

“深圳医改”又有新突破。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简称《医疗条例(修订)》)。根据本次修订,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

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聚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供给侧改革,立足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医疗全行业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从医疗机构登记和分类管理、医患双方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多个内容属于全国首创。

为减少患者承受不必要的伤痛和避免医疗纠纷,《医疗条例(修订)》对尊重患者医疗自主权进行了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立法要求医疗机构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要求,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规定条件的生前预嘱后,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

治疗用药方面,《医疗条例(修订)》增加了应当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形,补充了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开具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自费药品等,均应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医疗条例(修订)》提出,讨论记录等讨论性医学文书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保存,医疗机构可以不向患方公开。

民营医院不得随意增加服务项目

《医疗条例(修订)》明确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以外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刚被吊证的医疗机构,《医疗条例(修订)》提出,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者、举办者5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针对一个医疗卫生人员在多个医疗机构“挂证”的现象,《医疗条例(修订)》规定,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职称证书,并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办理执业备案,明确其主执业机构。

率先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对已经通过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但不能同时注册中医类别的临床类别医师,《医疗条例(修订)》适当扩大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这类临床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医疗条例(修订)》还授予了专科护士一定的执业权限,允许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处方,以提高护士的专业能力,切实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护理服务。

港澳医师可在深圳“多点执业”

跨境医疗有利于推动深圳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为鼓励和引导高水平境外医师来深圳执业,《医疗条例(修订)》提出,允许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备案后多点执业;属于短期执业的,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记者 袁静娴 陈小慧)

标签: 生前预嘱制度 深圳医改 专科护士处方权 民营医院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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