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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即时看!虚拟主播的真实姓名属于私密信息,应使用隐私权保护规则

发稿时间:2023-01-28 18:39:42 来源: 哔哩哔哩
省流结论:

1.个人信息并不必然成为个人隐私范围,一般情况下姓名等个人公开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2.若个人信息同时属于私密信息的,则将同时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则,自然人同时有权主张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3.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场景下,特别是在作为虚拟主播而言,由于其客观上向观众展示的是虚拟形象且主观上有意隐藏个人信息,此时若真实姓名被披露并传播时(甚至伴随着网络暴力或骚扰),存在认定其隐私权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资料图片)

一、个人信息和隐私范围及保护措施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在第4编人格权编中以专章的形式对个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分别区分了个人信息及隐私信息两方面的内容,其中:

(一)隐私权的范围及保护措施

第1032条规定了隐私的范围,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随后的第1033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等内容。

(二)个人信息的范围及保护措施

而对于个人信息而言,第1034条第2款列举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同时,第1034条第3款进一步对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及一般信息的保护途径进行了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三)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的范围辨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个人信息不属于私密信息的,则应适用一般规定进行保护,如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但如果个人信息属于私密信息的,则对其保护将进一步增强,可以适用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但《民法典》在作出上述规定后,并未进一步规定何种个人信息属于私密信息,虽然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敏感个人信息进一步被规定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但对于个人姓名本身,相应法律法规及法院判决中没有明确指明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之间的界限,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区分两项权利的边界并给予恰当的保护措施,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二、一般而言姓名本身不属于隐私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后才属于隐私纳入一体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姓名本身作为识别公民身份的符号,在自然人日常生活中处于公开状态,其具备一定“可识别性”但并不具备隐私所对应的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性”,一般不应认定为私密信息,不适用隐私权的保护政策。

在《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10起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中[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案号为(2017)京01民终509号]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个人的姓名、手机号以及行程信息本身单独而言均不属于私密信息,但在现有大数据时代下,相关孤立的单独的信息被手机后,就能通过整合后形成反映个人隐私内容的整体信息。“此时,这些全方位、系统性的整体信息,就不再是单个的可任意公示的个人信息,这些整体信息一旦被泄露扩散,任何人都将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个人隐私将遭受巨大威胁,人人将处于惶恐之中”。

三、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需要根据具体场景判断

除上述案例以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审理的黄某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中,同时设立了对于个人信息不应一概纳入私密信息范围,而应根据场景进行区分的原则。法院认为:

隐私强调信息私密性,主要为防御性保护;个人信息兼具积极利用与防御性保护属性。从合理隐私期待维度上,个人信息基本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一是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下共识的私密信息,如有关性取向、性生活、疾病史、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此类信息要强化其防御性保护,非特定情形不得处理;二是不具备私密性的一般信息,在征得信息主体的一般同意后,即可正当处理;三是兼具防御性期待及积极利用期待的个人信息,此类信息的处理是否侵权,需要结合信息内容、处理场景、处理方式等,进行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判断。微信好友列表和读书信息不能笼统地纳入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私密信息范畴,而更符合前述第三类信息的特征。

四、虚拟主播的姓名应属私密信息,同时适用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规则

承上述分析意见,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姓名本身不能单独成为私密信息,不应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则。

但在考虑姓名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信息时,还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主体对于该项信息的合理隐私期待。

(二)主体是否有意隐藏该项信息。

(三)主体本身的性格、认知、理解力以及抗压性。

(四)主体所处的环境以及其包容性。

(五)相关信息披露后,是否会遭遇歧视或外界的攻击。

综合上述因素,由于虚拟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主要通过艺名、虚拟形象以及声音呈现特定的内容,其直播内容与本人真实生活内容存在一定的隔离,且加之姓名等信息在披露后将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并常常伴随着一定程度的骚扰或攻击。因此虚拟主播及其所在公会一般会主动地对个人信息进行隐藏,无论从主观预期还是客观结果的方面看,虚拟主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住址等常规意义下的个人信息,在虚拟主播的场景下应当同时属于隐私信息,使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则

在虚拟主播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虚拟主播则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向侵权方主张侵权责任,且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还将有权依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下至单处罚金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对于违反规定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则也同样应按照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进行查处。

这里是法师路易斯,一名关注ACG领域的律师。如果各位读者老爷还有其他关心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评论或者私信留言,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多关于直播行业或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ღ( ´・ᴗ・` )比心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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