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财经 | 公益 | 彩店 | 奇闻 | 速递 | 前瞻 | 提点 | 网站相关 | 科技 | 热点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稿时间:2022-11-23 23:00:42 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日报客户端 | 实习记者 何蕊


【资料图】

11月23日,教育部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提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办法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办法第十三条提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另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教育部表示,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具体意见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在线等途径反馈: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fzb@moe.edu.cn。

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网址为:

https://zwfw.moe.gov.cn:4443/#/solicitOpinions?385bb68074a9468f9b5e6d65b730402f

标签: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mb01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17 www.news2.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豫ICP备20022870号-23

联系邮箱:553 138 77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