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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要闻】智残老人出赠房屋,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发稿时间:2022-12-26 11:54:06 来源: 北京日报


(相关资料图)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蒙向东

凌大爷自幼智力残疾,姐姐凌老太作为其监护人与凌大爷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凌大爷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凌老太。后凌大爷去世,侄子凌先生在另案继承诉讼中得知上述赠与事宜,便将姑姑凌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凌大爷与凌老太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原告凌先生诉称,其与凌大爷系叔侄关系,爷爷奶奶生育了凌老太、凌大爷、自己父亲三位子女。凌大爷因自幼智力残疾,经鉴定智力仅相当于8岁儿童,在其父母去世后,由自己父亲接至家中照顾。父亲去世后,2017年2月,自己的姑姑凌老太在瞒着自己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宣告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为监护人。当年5月法院判决后,凌老太随即将凌大爷接走并送至养老院,双方还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完成相关过户手续。2021年,凌先生才得知凌大爷去世、案涉房屋赠与、过户等事宜。凌先生认为,凌老太的行为已违背监护人职责,且侵犯了自己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提出上述诉请。

凌老太认为,自己作为凌大爷的姐姐,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全部的抚养义务。凌大爷作为残疾人,有很多基础疾病,每月只有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都是自己在承担其生活和看病开销。另外,涉案房屋是父母遗产,凌大爷长居于此。凌先生曾强占该房屋用以开办麻将馆,严重影响凌大爷生活。在自己二弟去世后,凌先生甚至提出要与凌大爷争夺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并曾欲将房屋出卖,后经法院判决,房屋才归凌大爷所有,凌大爷需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的折价补偿款是凌老太代为支付的。凌大爷为报答上述付出并防止凌先生的骚扰、侵占等,2020年将房屋赠与凌老太。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凌老太已向相关工作人员披露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为其监护人等事宜,所以赠与、过户等行为均为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大爷经法院判决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凌大爷曾经鉴定,其智力相当于8岁,且无法处理缴费、就医等事宜。凌大爷应无法理解赠与房产的法律后果、不具备作出赠与价值较高房产的相应行为能力。且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凌老太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接受凌大爷赠与的行为并非为维护其利益,所以不应处分凌大爷的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凌大爷与凌老太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宣判后,凌老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标签: 房屋赠与 赠与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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