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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违法解除合同后入职新公司,员工要求再回原单位行不行?-天天速看

发稿时间:2023-01-31 19:18:29 来源: 北京日报


(资料图)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吴博文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后,可依《劳动合同法》要求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但实践中往往引发纠纷。1月31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员工杨立(化名)另谋高就后又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但法院最终判决其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结。

被大利公司(化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小杨于2021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2023年5月合同期满。劳动仲裁于2021年8月支持了小杨的请求,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大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判令无需继续履行与小杨的劳动合同。诉讼中,大利公司通过多方打听,得知小杨在2021年8月就已经入职同城的新公司,遂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了小杨入职新公司并在新公司工作10个月才离职的证据材料提供给法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新公司依协助调查令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面证明以及一审法院调取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确信小杨入职新公司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小杨未提举充分反证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分配规则,应认定小杨确实入职新公司并在此工作了10个月。因此,应认定小杨与大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小杨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终结。法院最终认定,小杨与大利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到其入职新公司的前一日为止。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之后如何救济的选择权——其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之间作出选择——以便以最适合自身的方式对自己因违法解除受到的侵害进行弥补。但需强调的是,劳动者作出有效选择并付诸实施后,则不应再反复,否则就完全置原用人单位的信赖利益于不顾,也有违民事活动中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小杨已与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在此持续工作的情形下,大利公司可能会聘用他人替代小杨,若允许小杨再返回原单位,则会造成原单位与其他员工之间新的矛盾。另外,小杨在大利公司从事全日制工作,无证据显示其在新公司从事非全日制的兼职,显然这会严重影响其完成大利公司工作任务,使其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处于不能继续履行的状态。综上,应认定小杨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小杨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终结。

标签: 大利公司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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