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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 西藏谷雨及公司高管收上海证监局罚单

发稿时间:2022-12-29 09:19:34 来源: 经济参考网


(资料图)

来源:经济参考网

又一家私募机构被罚。

日前,上海证监局披露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西藏谷雨当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谷雨”)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被给予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西藏谷雨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藏谷雨违规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8日,西藏谷雨管理的“笑淡阳光尊享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笑淡1号”)向某公司卖出一笔看跌期权,其标的股票为“新开普”,名义本金304024320元,期权费率2.39%,期初价22.80元,执行价22.80元,到期日2017年2月26日。“笑淡1号”卖出上述看跌期权收取了期权费726.62万元,明显低于该笔期权期权费的市场公允定价,导致应归入基金财产的该笔看跌期权的期权费收入明显减少,损害了“笑淡1号”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

对于以上违规事实,有西藏谷雨和“笑淡1号”登记备案材料、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个股期权盯市估值表、西藏谷雨与某公司电子邮件沟通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指出,西藏谷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时任西藏谷雨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笑淡1号”投资经理杨某彬是西藏谷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西藏谷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杨某彬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叶景)

标签: 基金财产 投资者利益 场外期权 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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