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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补偿100元!楼房水泵噪音扰民,开发商被判整改降噪

发稿时间:2023-02-21 21:04:02 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郭艳飞

因购买的楼房受地下室水泵噪声持续困扰,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居民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物业协商未能解决而诉讼。大兴法院认为,开发商应对与水泵有关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水泵在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然而,在物业公司已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后,案涉水泵仍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据此,大兴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承担相应整改降噪义务,在达到相应标准前按每日100元给付张先生补偿。


(资料图片)

居民:昼间扰人心神,夜间无法安睡

2016年7月6日,张先生购买坐落于大兴区一小区的一层居民住宅。该住宅由某开发商建设,并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买房本是喜事,但自2016年入住该房屋后,张先生就发现室内噪音巨大且持续不断,昼间扰人心神,夜间无法安睡。

经检查,张先生发现是由位于地下一层设备间中,二次供水的水泵产生噪音造成。该水泵在供水工作时,与地面、墙面、管道等发生共振,产生噪音,直接影响张先生一层住宅,经询问住在二层的邻居,同样有噪音的困扰。

张先生一家人饱受折磨,寻求开发商、物业公司解决噪音问题。虽然物业公司进行一定维修工作,但噪音问题依旧未得到改善。张先生先后多次找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将水泵移除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但依旧无果,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国家标准消除水泵运行的噪声污染。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

对此,开发商主张,其所交付的房屋当时经验收合格,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同时认为已超过工程质保期限;物业公司表示经过维修后不存在张先生所陈述的噪声污染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张先生所陈述的责任。两名被告均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求。

诉讼中,司法鉴定认为,涉案水泵作为噪声排放源,导致原告房屋主卧、次卧噪声监测结果超出《排放标准》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昼间、夜间噪音排放限值。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作为案涉房屋竣工验收的建设方,在建设房屋时,应对与水泵有关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水泵在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不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开发商主张其系受委托进行施工管理,法院认为其更应对房屋建设尽妥善管理责任,其关于无质量问题、已过质保期的抗辩意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并不能免除其噪声污染责任。

另外,物业公司虽对案涉房屋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等负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义务,但根据物业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证实其确已采取对水泵部分设备进行更换、加装隔音棉等措施,物业公司对于本案噪声产生根源在管理上并无过错,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不宜盲目移除水泵,而应由开发商整改降噪

对于整改的标准,法院认为应根据声环境所处功能区的类别。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产生噪声的水泵移除的请求,因移除水泵只是停止侵害的其中一种实现方式,涉案水泵是否能够移除需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才能决定,盲目移除将影响到小区住户的用水权益,故本案不宜径直判决移除水泵。

开发商应主动采取多种降噪措施实现降低噪音,以达到相应标准。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于案涉房屋地下一层水泵(包括附属的水箱、管道等)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水泵的运行噪声在案涉房屋内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本案中案涉水泵除昼间外,在夜间仍产生超过排放标准的低频噪声,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扰和影响,妨碍了原告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为保护受噪声污染者的合法权益、督促侵权人对涉案环境噪声实施降噪,判决开发商在使原告住房内噪声达到《排放标准》或相应标准要求之前,按每日100元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标签: 物业公司 排放标准 噪声污染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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