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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偷卖“前东家”硒鼓得40余万元,收赃买家亦成盗窃罪共犯

发稿时间:2022-11-25 23:02:05 来源: 北京日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张元元 王一淇

一名被告人离职后盗窃原单位打印机硒鼓卖钱,盗窃数额高达40余万元,而收赃的买家也“深度”参与盗窃过程,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共犯。11月25日记者从北京三中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结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金某被判犯盗窃罪,获刑十年,而回收硒鼓的王某作为盗窃罪的共犯,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盗窃罪,获刑六年。

据了解,被告人金某自2013年到某私立医院工作,于2019年年底时,因工作发生失误,院方准备对其进行降级处分,后金某提出离职。由于其对医院管理漏洞的了解,金某在离职后打算盗窃医院的打印机硒鼓进行售卖,并在网上寻找回收打印机硒鼓的下家,因而结识同案被告人王某,后王某答应回收硒鼓。

因为保留了医院的工牌,离职后的金某还能够自由出入。从2020年2月开始,金某开始到医院偷硒鼓。第一个月,金某去了两次,之后平均每月去7、8次,每次都是在晚上8点左右,偷几个全新的硒鼓。一开始,金某偷了硒鼓之后,在其暂住地同王某交接,王某按照低于市场售卖的价格微信转账给金某。从2020年3月24日起,二人商量好,金某偷之前提前给王某打电话,让其开车在医院院子里等着,金某偷完之后直接从医院后门出来上王某的车,确认型号和数量后,微信转账给金某。王某第一次收的时候,便知道金某的硒鼓是从医院偷的,将偷来的硒鼓每个加价10元卖掉,收了500个左右,获利5000元左右。最后一次盗窃时,王某下车在医院一层等金某,在交接的时候被保安发现,王某便把收的硒鼓扔在大厅,二人开车离开。

据法院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24日之间,王某对明知是金某盗窃的硒鼓予以收购,收购金额1万多元。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金某同王某合谋之后,由王某到医院附近进行收购,金某盗窃之后立刻拿到王某的车上直接卖给王某,二人构成共同盗窃,期间收购金额高达30多万元。根据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金某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王某向金某转账144笔,共计40余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金某盗窃数额40余万元,根据北京地区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金额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法院认为,根据该解释,销赃人在盗窃前向盗窃犯承诺,盗窃完成后将收购或代为销售盗窃所得赃物,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如果有证据证明销赃行为人与盗窃犯之间已经形成长期、稳定而默契的“合作关系”,也应当认定为双方事先存在通谋,以盗窃罪共犯论处。本案中,金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王某就到医院附近收硒鼓,金某盗窃完成之后直接卖给王某,证明二人已经形成了稳定而默契的合作关系,之后二人基本是在医院附近直接交易,故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盗窃。

金某上诉后,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最终驳回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有期徒刑 打印机硒鼓 回收硒鼓

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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